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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柳工(000528)关于签订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08年06月21日 12:04:42 中财网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09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782,545,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全部到位。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河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和平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等三家银行、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和平路支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柳工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共开设了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本次可转债发行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或以上子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四家银行
(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河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提升装载机核心制造能力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和平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 ‘十一五’江阴柳工新厂搬迁建设项目”(对子公司江阴柳工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前)、“提升热处理制造水平及产能技术改造项目”、“数字化柳工创新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收购集团公司所属柳工附件公司及福利厂产权项目”、“海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立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4430 台液压挖掘机技术改造项目”(对子公司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增资前)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和平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4430 台液压挖掘机技术改造项目”(收到本公司募集资金增资款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柳工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 ‘十一五’江阴柳工新厂搬迁建设项目”(收到本公司募集资金增资款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环宇、范文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O 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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