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新海股份(002120)200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八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7月8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08年7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审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08年7 月 24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数 99699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66.3426%。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3、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经办律师:徐春霞 石有明 2008 年 7 月2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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