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000725京东方A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对集团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京东方”)对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借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该保证借款实际余额为人民币1,296,000元。 浙江京东方对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5,000,000 元。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该保证借款实际余额为人民币11,000,000 元。 2、对集团内担保 公司分别对控股子公司浙江京东方的借款人民币 66,000,000 元提供担保,对子公司京东方光电的借款美元740,000,000 元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85,289,575 元。 浙江京东方对其子公司绍兴京东方借款人民币 600,000 元提供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谢志华 张百哲 董安生 欧阳钟灿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8 月25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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