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时间:2008年08月28日 07:16:06 中财网
  昨天,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可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昨天发布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显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记者 刘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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