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增持更灵活

时间:2008年08月28日 07:17:16 中财网
  证监会发布修改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新修订后的的《办法》即日起施行,交易所将发布细则。此外证监会正对回购公众股办法进行研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根据决定,如果股东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且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那么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而根据原来的第六十三条,上述股东的增持行为则需要先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如果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这一修改等于是把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对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增持制度,推进市场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据新华社)
  修订背景:从承诺锁仓到增持
  此前,在三一重工首次提出自愿锁仓的创举后,截至7月底,两市共有39家上市公司承诺自愿锁仓。业内认为,一批上市公司开始另辟蹊径维护股价,它们的大股东开始增持股份,如昆明制药、宁波华翔、荣盛发展、浙大网新等公司的大股东也纷纷增持自家股票。然而,原规则显示,如果大股东所持股票比例达到30%,那么他今后增持公司2%以上股份时,必须事先提出豁免申请,这当然不利于大股东的增持方案的实施,并影响大股东增持的规模。
  市场影响:有两方面积极意义
  记者晚间连线了中投证券分析师何志宏,他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证监会此举的目的是借大股东增持来稳定股价。不过,从历史经验来看,类似的救市举措对于股市的实质影响甚微。
  总的来看,大股东增持股票,表面上看应该是对公司的股价有信心,如果在强市中,这样的消息也许会有两三个涨停板,但在弱市中,利好消息就成了机构出货的机会。因此,对于增持股份的公司还需要辨证看待。(记者 胡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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