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商务(000863)诉讼公告
()股票简称:*ST 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公告编号:2008-029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 年 9 月4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辽民三初字第27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调解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0 年 10 月31 日、2000 年 12 月20 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湖科技开发支地(以下简称工行南湖科技支行)与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宇集团)签订了编号为 2000-8-01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5-03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2000 年科字第020 号、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合同总借款额为:6640 万元。 工行南湖科技支分别于2000 年 10 月31 日、2000 年 12 月20 日行履行了付款义务。2000 年 12 月20 日、2000 年 10 月31 日工行南湖科技支行与沈阳北方商用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4 月 16 日变更为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 月9 日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商用技术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屡 2000 年科字第 020 号、021 号2000-5-3 号2000-8-01 号的《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人民币6640 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3 年 9 月21 日,工行南湖科技支行向东宇集团对2000 年科字第020 号、第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全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催收, 2005 年 7 月 15 日,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辽营 0858 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另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136,650,000 元及相应利息(但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因被告东宇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东宇集团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贷款本金人民币 66,4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3,132,482.53 元(利息截止2007 年3 月21 日),本息合计人民币 89,532,482.53 元; 2、被告东宇集团偿还自2007 年 3 月21 日起至贷款全额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3、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职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受让的编号为2000 年科字第02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 年科字第021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2000-5-03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8-01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6,400,000 元及截止至 2005 年 5 月22 日利息人民币12,157,296.05 元;2005 年 5 月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民人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编号为2000 年科字第02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 年科字第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5-03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8-01 《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6,400,000 元及相应 利息(相应利息的计算: 截止至 2005 年 5 月 22 日利息人民币 12,157,296.05元;2005 年5 月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民人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收复利)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731.21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249,731.21,由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截止 2008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不存大其他相关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影响 由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已经原则上同意加入公司金融债权委员会,根据金融债权人拟达成的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只需承担本案中的 6640 万元本金部分债务的连带责任,所以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公司经营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 664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辽民三初字第 27 号民事调解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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