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国石化(600028)2008年上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上半年度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 2008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次 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 2008 年6 月30 日总股本86,702,439,000 股为基数,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 2008 年半年度股利。 2、发放范围:截止 2008 年 9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0.03 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 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 元。 4、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 0.027 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3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 年9 月19日 2、除息日:2008年9 月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 年9 月26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 2008 年9 月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六、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2008年9 月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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