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国平安(601318)2008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公司2008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08 年8 月15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 年中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469,010,666.80 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 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0.18 元。 根据2008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A 股居民企业股东(该词语涵义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0 元。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该词语涵义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由上市发行人代扣代缴。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后人民币0.18 元。如果QFII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境内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本公司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其补发对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 元。如果QFII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法律意见书而出现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除QFII 以外的其他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请纳税人务必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 2008 年9 月26 日 除 息 日: 2008 年10 月6 日 红利发放日: 2008 年10 月1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8 年9 月26 日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无限售条件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六、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4008866338-623215/622101 联系传真:0755-82431019/8243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七、备查文件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9 月1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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