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1三峡债(120102)付息公告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的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 年 11 月10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含15 年期、10 年期两个品种) 2、证券简称、代码及上市地点: 01 三峡15:上海证券交易所120102、银行间市场7092 01 三峡10:深圳证券交易所111015、银行间市场7091 3、发行额度: 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30 亿元人民币 10 年期浮动利率品种20 亿元人民币 4、上市时间:2002 年4 月19 日 5、债券存续期限: 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2001 年11 月8 日至2016 年11 月7 日 10 年期浮动利率品种2001 年11 月8 日至2011 年11 月7 日 6、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5 年期品种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 10 年期品种为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整存整取),基本利差为175bp,按年付息。本次付息利率 为5.62%。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 月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利率调整基准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 月8 日,是该计息年 度的利率调整基准日 10、每年的11 月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时间2008 年11 月10 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20 个工作日 二、债权登记日 15 年期品种: 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7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10 年期品种: 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11 月7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除息交易日 15 年期品种: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 年 11 月7 日。 10 年期品种: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 年 11 月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 年11 月10 日。 四、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8 年11 月10 日起至2008 年12 月5 日,共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 网点领取利息。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 行帐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 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 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 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 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4、在集中付息期 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5、如 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 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 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联系人:覃章清 联系电话:0717-6762439 邮编:10003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陈杨 联系电话:010-84588189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三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人:车君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10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008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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