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深圳华强(000062)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 年11 月28 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 年11 月27 日至2008 年11 月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 11 月28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11 月27 日15: 00 至2008 年11 月28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李国洪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416 人,代表股份数184,378,54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9.68%。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8 人,代表股份数147,692,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8 人,代表股份数36,686,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同意175,884,849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5.39%;反对8,239,4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4.47%;弃权254,281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14%。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与表决该议案。 1、交易对方 同意33,694,1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3%;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82,3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4%。 2、出售资产 同意33,694,1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3%;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82,3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4%。 3、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 -2-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337,4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66%;弃权399,7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94%。 4、购买资产 同意33,694,1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3%;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82,3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4%。 5、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338,2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66%;弃权398,9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94%。 6、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33,686,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1%;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0,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6%。 7、发行方式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8、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9、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337,4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66%;弃权399,7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94%。 -3- 10、发行数量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11、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同意33,694,1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3%;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82,3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4%。 12、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的期间损益安排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13、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14、股权过户及违约责任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15、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24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3%;弃权495,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7%。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框架协议>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 -4-与表决该议案。 同意33,686,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2%;反对8,239,2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2%;弃权492,9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华强集团签署<补偿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与表决该议案。 同意33,686,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2%;反对8,239,2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2%;弃权492,9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与表决该议案。 同意33,681,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0%;反对8,316,8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61%;弃权420,3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99%。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与表决该议案。 同意33,686,38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2%;反对8,252,0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5%;弃权480,15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 -5-持表决权1.13%。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非关联股东1415 人,代表股份42,418,548 股,参与表决该议案。 同意33,698,2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79.44%;反对8,239,418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9.42%;弃权480,93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胤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9日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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