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露天煤业(002128)独立董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聘请何宏伟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志田先生任副总经理和王立春先生任总工程师三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情况,我们认为,三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二、任职资格和提名、选举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才庆祥、胡三高、穆延荣、孔雨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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